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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林计字[2008]37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级白松森林公园的批复

塔城地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白松林场建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的请示》(塔地林字〔2008〕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白松林场建立森林公园,定名为“新疆白松森林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划定为自治区(省)级森林公园。
  
  二、新疆白松森林公园位于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白松林场管辖区内,公园的地理坐标为东经84°56′34″-86°16′15″,北纬46°23′39″-47°03′08″,总面积20406公顷,松树沟景区为主景区。建立森林公园后原隶属关系、山林权属不变。
  
  三、要建立健全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白松林场和新疆白松森林公园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在确保公园内森林资源安全和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广泛地吸引外部资金,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四、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8个月内,经营管理机构应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确保森林公园内的设施、建筑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兴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五、未经我厅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森林公园的隶属关系或改变经营范围,撤销或合并森林公园。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六、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和有关费用。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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