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结合农村灾后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和利用试点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
  
  川西林盘是成都市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原素,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可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传统文化内涵。《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规划》已经市规委会审查并修改完成,各地应按照规划加强林盘保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农村灾后住房重建。现将结合农村灾后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程序优化和审批《林盘保护规划
  
  《林盘保护规划》是我市各级政府编制的专项规划,市政府要求将林盘保护规划内容纳入乡村规划之中。各区(市)县建设局立即按照《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规划》和当地农村住房重建的需要,组织修改,优化当地的《林盘保护规划》,按程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并组织规划的实施。
  
  二、结合农村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和利用试点
  
  各地根据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项目的选址定点,组织开展林盘保护和利用的试点工作。农村住房重建项目的选址范围内的林盘保护点,均可列为试点林盘,按照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护和利用。选址范围内规划为聚居型林盘保护点的,直接作为住房重建项目点,在不破坏原林盘形态和环境前提下,结合林盘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可插建和增建农房,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划为非聚居型林盘保护点的,根据重建项目需要在林盘内安置重建居住农户,可结合《林盘保护规划》的优化,予以调整为聚居型林盘保护点;不再居住农户的林盘,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和利用,并将林盘作为住房重建项目布局形态的原素和依据。各区(市)县建设局将确定的试点林盘和试点方式、计划,于9月16日报送市建委。
  
  三、选择推荐林盘保护和利用试点的示范点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结合农村住房重建开展林盘保护和利用试点项目中,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林盘试点项目作为示范点,由市建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指导。其中重灾市县的示范点,推荐报送市建委,市建委结合住房重建项目对示范点予以指导和适当支持。推荐的示范点与试点林盘资料一并报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