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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通[2008]120号
【颁布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考核内容和范围。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评价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个要素的评价考核得到综合指数,客观评价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内容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纠纷数、受理纠纷数、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数和组织建设、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统计台帐、调解卷宗、调解文书等内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范围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同时,也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4月初对上一年度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及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根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中的情况反映、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
  
  三、切实提高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省司法厅领导担任正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基层工作处,由基层工作处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市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指导工作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根据科学发展和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调解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方法体系、保障体系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引导、规范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把调处中心建成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善、运转顺畅、工作规范、保障有力的一线实战平台。拓宽大调解对接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各项制度,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处等大调解运行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确保各相关部门有专人常驻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确保县、乡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加强方法提炼。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舆情汇集分析机制,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研判和预警水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覆盖面,科学总结和提炼调解方法,规范听证、社会评价等新方式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提高我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
  各市可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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