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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将第5.2.1(2)、5.2.2(1、2)、5.2.3(1)、5.3.1、8.0.2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5.2.1(1)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0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 5.2.1(2)建议修改为: 5.2.1搅拌楼(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搅拌楼(站)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 5.2.2(1、2)建议修改为: 5.2.2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配料仓应加装强制除尘装置。 5.2.3(1)建议修改为: 5.2.3搅拌主机、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搅拌主机、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5.3.1建议修改为: 5.3.1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 8.0.2建议修改为: 8.0.2流散物体应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且不得遗洒。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