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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矿山建设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禁止审批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严格控制年生产能力金属矿不足5万吨、非金属矿不足10万吨的非煤矿山的审批、备案和发证。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淘汰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凡新建、改建、扩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不再批准、备案、建设,不再发放相关许可证照。严格控制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建设。 五、全面组织尾矿库安全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逐一安全检查,做到“三个清楚”:一是尾矿库数量和安全状况要清楚。查清行政区域内尾矿库数量,查清尾矿坝坝体是否稳定,尾矿库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规程规定,查清排洪、截洪、溢洪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清尾矿排放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是否超库容、超坝高堆存尾矿。二是尾矿库下游居住人口、重要设施等可能出现的危害情况要清楚。查清尾矿库一旦出险,其下游冲击范围内可能会受到威胁的村庄、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位置和人员情况,查清其下游电厂、铁路、主干公路、饮用水水源等重要设施的位置情况。三是尾矿库是否非法生产运营要清楚。查用地手续、安全生产和环保“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查尾矿库管理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每1座尾矿库都要查到、查清,消灭“盲点”,并由州长、市长签字上报。 全省所有有尾矿库(包括冶炼渣库、电厂灰渣库、赤泥库)的企业要按照“三个清楚”的要求,逐条对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进行排查鉴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保障整改资金投入,限期逐项整改。整改结果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环保、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经济、林业等部门。 省、州(市)、县(市、区)要层层开展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组织企业聘请专家对其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彻底检查,确定危库、险库和病库,分类采取措施,及早消除隐患。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组织专家对各地排查出的危库、险库予以鉴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企业整改。具有尾矿库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抽调有关专家支持、配合相关工作。 六、严肃查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生产运行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在生产运行中具有以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业主下达整改指令,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相关业主单位落实整改资金;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一)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二)非法生产运行的; (三)没有自有尾矿库、擅自利用废弃、已经闭库或库容已满的尾矿库进行生产的; (四)直接排放尾矿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对超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排放尾矿的; (六)坝体稳定性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七)对危库、险库、病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对现有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在1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七、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究 要加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律予以免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免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自受处分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矿山开采业活动。 八、加强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 要强化“科技兴安”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推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重点用于推行尾矿膏体充填和干堆技术,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等先进技术,鼓励、引导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加强尾矿库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大批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等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尾矿处理工程专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尾矿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相关设计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积极开展尾矿库安全理论与实用技术研究,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尾矿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对从事尾矿库管理和尾矿作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