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安监二[2008]171号
【颁布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质监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我省烟花爆竹继续实行“专供专卖,连锁配送”(归口管理,统一经营)的销售制度,烟花爆竹由省供销合作社统一归口经营。青海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唯一有资质专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专库保管和配送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省外组织货源从事批发业务。
  (二)各州(地、市)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统一到我省有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专营单位(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货,严禁从省外或者直接从生产厂家以及其他非正常渠道进货,严禁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严禁在集贸市场等人员、车辆较多的地带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各级安监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分布特点和从业人员状况,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落实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辖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尤其是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结合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找漏洞,制定相应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质监局
  青海省工商局
  青海省供销联社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