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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对于经过实地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按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的格式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 5、对于矿业权人实际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坐标不一致的,应及时处理。属矿业权人超越界限的,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纠正;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有误的,应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变更;属矿业权人之间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将实地核查数据客观记录到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中,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6、对于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设桩标界。 四、组织实施 全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由市里统一组织和部署,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承担,负责实测、数据库建设、汇总、编制成果报告等。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业权核查工作的宣传、组织验收、检查督促。 五、时间安排 (一)2008 年 11 月 1 日到 2008 年 12 月底完成矿业权核查工作所有矿业权登记、年检、以往开展实地测量数据及图纸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完成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提纲的编制。 (二)2008 年 12 月到 2009 年 4 月底前完成全市煤矿矿业权核查工作。 (三)2009 年 5 月 1 日到 2009 年 8 月完成非煤矿业权的实地核查工作。 (四)2008 年 11 月 1 日到 2009 年 10 月底前完成矿业权核查工作的成果汇总验收及工作总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