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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莱芜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08]81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办关于进一步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有条件的工商联组织可以在会员企业中确定合同管理人员为仲裁联络员,负责本企业合同文本仲裁条款的规范和落实工作;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的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
  
  (二)选聘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
  
  工商联组织要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在工商联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中选荐一批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的专业人士和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以及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为仲裁员。
  
  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工作专业性较强,应当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专业人士和熟悉非公有制企业的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专业人士是指:经过系统的民商事法律专业教育或多年从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工作的;或具备较丰富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专业知识,从事非公有制企业管理的;或熟悉非公有制企业情况,从事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高级职称的。民营经济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向社会公告。
  
  (三)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1、平等提供仲裁服务。要坚持在仲裁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企业性质和资产性质有何不同、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公正合理地依法裁决,切实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在仲裁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2、实行和解调解工作先行。要努力突出仲裁特色,注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减少对立,避免对抗,缓和矛盾,积极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继续合作,共同发展。仲裁委员会要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和解协解工作先行。要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懂经济知法律善于促和的专业人士进行和解协解工作。要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
  
  3、依法简化工作程序,合理收费。仲裁委员会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仲裁活动提供庄重和谐的仲裁环境和热情周到的仲裁服务及所需的各项便利,依法简化仲裁工作程序,根据就近、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仲裁地点。 
  
  仲裁委员会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仲裁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非公有制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具体办法由莱芜仲裁委员会与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确定。
  
  三、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要求 
  
  为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 
  
  (一)市工商业联合会、莱芜仲裁委员会要联合向市人民政府定期汇报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
  
  (二)市工商业联合会要做好在各行业商会及会员企业中选聘仲裁联络员的工作,负责会员企业的合同文本规范以及合同文本中的仲裁机构落实,积极引导会员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莱芜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确定具体负责联系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具体指导和协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四)莱芜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和仲裁活动的监督,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非公制企业民商事纠纷。对群体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以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和纠纷解决中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总结并通告工商联组织。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业联合会沟通,研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莱芜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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