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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5-05
【实施时间】 2009-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电总局关于确定中国教育电视台等10家机构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确定中国教育电视台等10家机构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通知说,2008年7月25日,总局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30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一批)向社会公告以来,各示范单位不断完善自我监管机制,自觉抵制非法、不良广告,并带动了其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放自律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行业示范作用。
  
  为继续推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经营和播放广告的自觉性,扩大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范围,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推荐,总局研究决定,将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天津电视台、江西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重庆电视台、宁夏电视台、深圳电视台等10家机构作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第二批)。
  
  希望第二批示范单位与其他示范单位一起,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感,从严要求,严格依法经营和播放广告,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信息需求、提高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发挥出切实的表率作用。
  
  总局将对“示范单位”的广告播放和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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