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有关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写成书面材料于9月26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成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组进行督查。
  
  (四)结合本次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2008年在建工程一览表》于9月26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对不按时、按要求上报和虚报、瞒报、不报的,将在本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通报中进行通报。
  
  五、检查方式
  
  (一)检查组每到一地首先听取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执法检查自查的情况汇报,随即对所辖地区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向检查组提供《2008年在建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次,形象进度、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经理等情况。
  
  (三)本次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除五个地级市必查之外,每个地级市再抽查1-2个县(具体抽查的县由检查组与其地级市商定),每个地级市抽查4项工程,每个县抽查2项工程,银川地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所辖县除外)抽查10项工程。
  
  (四)被检查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监理资料、工程关键部位及原材料检测记录。
  
  (五)被检查工程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在场,并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上岗证(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质检员、资料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监理机构执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备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由1名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组:组长:马占林(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何晓勇  卢巧娥  潘利民  王大均
  
  常福荣  孟 辉  刘毓文  仇少旗
  
  程志敏  杨 斌  李静华  李学娟
  
  王三森
  
  第二组:组长:郑德金(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员:李志国  林 凡  汪 茹张海生
  
  毕 克  杨以时  杜慧敏张珏清
  
  王庆英  张志勇  孙秀杰郭启华
  
  张 尤  张立成
  
  七、时间安排
  
  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检查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进行。
  
  第一组: 10月8日 至 10月10日 固原地区
  
  10月11日至 10 月13日中卫地区
  
  10月14日至 10月16日吴忠地区
  
  第二组: 10月8日至 10月10日石嘴山地区
  
  10月10日至 10月16日银川地区(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检查用表请登录宁夏建设厅网(www.nxjst.gov.cn)
  
  具体行程将另行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11154。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