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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
【颁布时间】 2009-05-05
【实施时间】 2009-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我局于2005年7月1日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承担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及相关咨询工作。该专家库在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原审评专家任职已届满,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并建立新的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现将有关审评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1.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了解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管理法规;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
  
  4.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5.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7.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8.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四、推荐方式
  
  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推荐专家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截止日期后推荐的专家,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适时予以调整。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专家推荐工作。
  
  联 系 人:周素娟
  
  联系电话:010-63703355转412
  
  电子邮箱:zsj@zybh.gov.cn
  
  传真:010-6370355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1区15号楼
  
  邮政编码:10007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1118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推荐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学位
  
  技术职称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通信地址
  
  邮 编
  
  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
  
  电子信箱
  
  其它联系方式
  
  拟承担的
  
  技术审评专业
  
  (不超过两项)
  
  □配方  □毒理  □功能  □生产工艺  □卫生检验与企业标准
  
  主要社会兼职
  
  教育经历
  
  (包括时间、学校、所学专业、获得学位证书)
  
  专业经历
  
  (包括时间、单位、工作内容及所从事的专业)
  
  主要业绩和论著
  
  (获奖项目名称、等级或论著题目、鉴定单位或出版单位)
  
  
  技术职称
  
  (包括评聘时间、职称、专业、评聘组织)
  
  个人保证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未在保健食品生产及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家所在单位意见
  
  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经我单位审核,同意推荐该同志成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备选人员。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律采用A4纸张,空表可以复印,也可以通过我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
  
  2.本表可打印或黑色或兰色钢笔及碳素笔如实、认真填写,打印或手工填写均有效,但“本人签名”栏须本人亲笔签名。如所填内容较多,可以增加A4纸附页。
  
  3.“学位”栏中填写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最高学位。
  
  4.“技术职称”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
  
  5.“拟承担专业” 栏中为您认为最适宜参加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的专业或领域,不超过两项。
  
  6.“教育经历”栏中填写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专业及学习经历。
  
  7.“专家所在单位意见”栏:专家所在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由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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