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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8]54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湖畔嘉苑Ⅰ期、Ⅲ组团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畔嘉苑”ⅰ期ⅲ组团叠拼、低层和多层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报告》(宁经房司字[2008]36号)收悉。根据2006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审核,现对“湖畔嘉苑”ⅰ期ⅲ组团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有关
  
  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湖畔嘉苑ⅰ期叠拼、低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宁价费发[2008]27号)在核定ⅰ期ⅲ组团2层、2.5层、3.5层叠拼,低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已将容积率低以及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等因素予以考虑,因此,对你公司提出的对ⅲ组团叠拼、低层商品住房价格在销售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3.5%的建议不予批准,维持原价格不变。
  
  二、ⅰ期ⅲ组团60#、61#、63#、68#多层住宅销售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平均每平方米2100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平均每平方米2400元。
  
  以上价格为每栋楼的平均销售价格,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你单位自行确定。
  
  三、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房销售价格为销售最终价格,望你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销售价格,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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