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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08]133号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各区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督查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市委、市政府领导批转以及消防机构报送的存在较大火灾隐患单位情况的报告,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促立案,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督查程序,定期、不定期对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工作职能及领导批示及时协调隐患所在地政府或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抓好隐患整改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情况要形成督查报告、督查通报或内部简报,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发送相关单位。
  
  四、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每次督查后根据工作权限划分,责令相关部门及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相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各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期间发生火灾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督查,直至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七、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于火灾隐患整改督查情况,要形成督查档案专门存档。
  
  八、各区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参照此通知精神,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督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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