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的批复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设置收入辅助帐户,用来登记报名费的收取和汇划。同时,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设置支出辅助帐户,具体包括备用金辅助账、费用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的正常小额支出,由考试中心(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从备用金列支;规定标准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事前向新疆保监局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待核准后由新疆保监局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心报账员每月初在新疆保监局集中报账一次,新疆保监局审核通过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及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和培训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对考试和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得超出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擅自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泄露、倒卖试题等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考试保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并报新疆保监局取消考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放任考生作弊、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中心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收缴上划、成本费用开支、票据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追究考试中心主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