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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中,确定自治区档案馆为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局于今年六月二十七日下文(新档办字〔2008〕45号)就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政府公开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政办发〔2008〕8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单位
  
  1、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2、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函〔200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应按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指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工作,明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经办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于9月15日前报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乌鲁木齐市三道湾路99号自治区档案馆)。
  
  2、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新政办函〔2008〕7号文件的要求,将本单位、本部门2008年8月以前形成的政府公开信息,编制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于9月15日前同纸质政府公开信息一同报送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后可随时报送或每月集中一次报送,报送方式可通过公文交换中心交换或派专人送达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自治区档案馆在收到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后,将填写《回执单》交对方单位或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3、各部门、各单位当年报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内容的电子文件,在每年12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电子文件格式采用国家相关标准推荐的只读光盘。
  
  4、自治区档案局(馆)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政府公开信息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并上报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工作考核时一并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人:徐 路、布海里且木;联系电话:0991-2640098
  
  附件: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经办人员登记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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