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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67号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所、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等两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所的批复


  郑州市司法局:
  你局报送的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等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及你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认为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等八家律师事务所改制申请符合《律师法》及有关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杜天征、张岩、陈挚、高亮,负责人为杜天征。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二、同意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崔汉修、任天苍、马二仲、王敏薛、建华,负责人为崔汉修。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三、同意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事务伙人为薛保庆、陈慧玲、禹群超,负责人为薛保庆。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四、同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孙会萍、郑来有、王书斌、马世杰,负责人为孙会萍。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五、同意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张松涛、陈继民、陈新华,负责人为张松涛。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六、同意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李胜利、王连栓、郭社教、张春林、牛慧涛,负责人为李胜利。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
  
  七、同意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徐滟。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承担。
  
  八、同意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人为杜留杰。该律师事务所合作制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承担。
  请通知上述律师事务所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持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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