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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筹资和补助标准。具体如下: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70元提高到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60元;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需地方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将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办理居民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由启动实施阶段常年办理,调整为每年的9-11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不再办理(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除外)。 四、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尽所能,全力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一是要加大参保扩面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二是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待遇落实;四是要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