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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厅督办事项未按时完成或上报不及时的,由办公室下发督办事项催办单。第一次下发催办单扣0.1分,第二次扣0.2分,依次类推递增扣分。 (三)各处(室)起草的文件文稿,经分管厅领导核稿后,送厅办公室审阅,办公室每发现一处差错,从处室综合分中扣0.002分;经办公室审查修改的文稿送厅长审签时,发现一处差错,从负责起草的处(室)和办公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05分;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及办公室和负责起草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和所在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同时设立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确定,按照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分别排序。各市(区)司法局前4名,厅直属单位前2名,厅机关各处(室)前4名为优秀等次(若最后一名并列可同时晋升);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较差等次;其余为良好或一般等次,由厅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评定。 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某部门、单位考核虽没有进入优秀等次,但因某方面工作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符合加分条件的,经厅考核办研究,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评为单项工作优秀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不再参加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评比。 某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通报批评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情况属实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称职票以上)必须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组对其他厅管干部只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厅考核办将测评结果进行反馈。 各监狱、劳教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省厅委托监狱局、劳教局负责组织实施,厅考核领导小组派工作组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对显失公正的民主测评票,经厅考核办认定,报考核领导小组核准,按废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40%。各处(室)主要领导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所在处(室)必须是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的确定由各处(室)按照15%的比例推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的优良率必须达到90%以上;被评为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下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含30%)的,经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由机关党委牵头,监察室、考核办联合对机关干部工作纪律情况不定期抽查,对上班迟到早退、玩电脑游戏等行为酌情扣分。 因本人过失,对公共财物、人员造成损失的,由考核办酌情扣分。 因本人过错过失被新闻媒体冠以“司法厅”名义曝光及在省级部门有关会议上被通报批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考核办酌情扣分,直至评为不称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