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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项目的中期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政法司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了解和确保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一)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重点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政法司。 第二十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在中期检查阶段向政法司提交书面申请。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补课题组成员或调整课题组成员排序。 (二)变动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项目延期完成。 (六)撤销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结项项目须按照立项申请书的设计完成研究任务,确保学术质量。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应填写《结项申请书》,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研究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编写格式是否合乎标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后的结项材料报送政法司。 报送政法司的材料应包括: 结项申请书一份; 研究成果(专著、论文或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成果字数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研究成果为论文或研究报告的,编写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udc001.81 gb7713-87)执行。 结项摘要两份。一份600字,主要内容是研究成果的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供报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参阅;一份4000字,供编辑出版《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汇编》使用。摘要编写格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udc014.1/5(083.73)gb6447-86)执行。 项目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和两份摘要。电子文档用电子邮件形式或应刻录光盘随结项材料一同提交。 专家评审意见表。 (五)政法司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确定项目结项等级。 (六)总局社科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验收时被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 (七)经评审予以结项的,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项: (一)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时间已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四)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五)严重违反经费开支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课题管理原则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本年度申请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总局和各研究单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总局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总局每5年举行一次总局社科项目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