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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基地所在单位每年结合年度总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对基地各方面情况进行自检,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政法司。 (十八)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每2年对各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评估程序: 1.各基地填报《评估报告书》。 2.政法司组织专家根据《评估报告书》所载有关情况,并参考各基地报送的学术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年度工作计划、信息简报等有关材料进行打分。 3.政法司组织专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4.评估结果以简报形式发送各基地,同时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公布。 (十九)国家体育总局对评估分数排在前五名的基地提出表彰,并在科研立项、学术活动安排等方面给以优先考虑。对排名最后两位的基地将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连续两次评估排名最后两位的基地将予以撤销。 (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