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办人事[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走访慰问和探视看望离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离退休干部治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走访慰问和探视看望离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离退休干部治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直属联系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走访慰问和探视看望离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离退休干部治丧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
  走访慰问和探视看望离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离退休干部定期走访慰问和及时探视看望,是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体现党对离退休干部关心和照顾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走访慰问、探视看望离退休干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走访慰问
  (一)每逢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不同层面的走访慰问活动。走访慰问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
  (二)走访慰问离退休副部级及以上干部或遗属,主要采取到家中看望方式。由委领导带队,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同志陪同。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提出具体方案。
  (三)走访慰问离退休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可采取到家中看望、召开团拜会、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由委机关各单位自行确定慰问形式,对从本部门离退休的干部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可视情况邀请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四)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干部春节团拜会,邀请委领导及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同志参加。
  (五)离退休老同志80周岁及以上逢十寿诞,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负责与本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以适当形式为其庆贺生日。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老同志逢十寿诞,人事司按程序报告委领导,并邀请委领导出席寿诞活动。
  (六)中央组织部和上级机关另有关于开展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通知要求的,按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制定我委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委领导审定后落实。
  二、探视看望
  (一)获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信息后,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要及时了解病情和诊断情况向司领导报告后签报分管委领导。同时,协调办公厅、人事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委领导到医院探视慰问。
  (二)获悉离休干部、正司局级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信息后,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按程序及时向司领导报告后签报委领导,同时通知离退休干部所在司(厅、局)和医务室。离退休前所在司(厅、局)负责人前往医院探视慰问时,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有关负责同志陪同。
  (三)其他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获悉后,及时向人事司领导及其原所在司(厅、局)领导报告病情和诊断情况,同时通知医务室,协调人事司和相关司(厅、局)人员前往医院探视慰问。
  (四)离退休干部在家久病卧床或长期住院的,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安排专人与家属保持经常联系,每季度到医院探望一次,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离退休干部年迈体弱长期不能外出活动的,由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处安排专人每月电话联系一次,每季度上门探望一次,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逐级向有关领导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离退休干部治丧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治丧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离退休干部去世,丧事从简,原则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干部去世后,由办公厅、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其原所在司(厅、局)派人,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三、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成立治丧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及办公厅、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局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治丧工作的具体事宜。
  四、离退休前担任实职的正司级干部的遗体告别仪式,按照分管业务工作委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委领导、其他委领导的顺序,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委领导参加遗体告别。
  五、司局级及以下离退休干部去世,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家属,实行包干使用。丧葬补助费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六、副部级及以上离退休干部去世,由宣传教育司负责协调,在人民日报和中国人口报上发消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