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265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明确和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定》施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规定(试行)
  

  
  一、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1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规定。
  
  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
  (一)在郑州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8万元;
  (二)在其他各省辖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5万元;
  (三)在各县(市)区域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3万元;
  (四)在国家、省贫困县区域内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8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1.5万元。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
  (一)在郑州市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数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郑州市区以外的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及基本配置。
  (一)在郑州市市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5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5万元;
  (二)在其他各省辖市市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3万元;
  (三)在各县(市)区域内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8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2万元;
  (四)在国家、省贫困县区域内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资产数额不低于6万元,其中,房产和交通工具以外的实物资产不低于1.5万元。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