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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六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报新增兼业代理资格机构的请示》(平保产青分发〔2008〕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湟源分公司、西宁协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湟中分公司、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宁城东顺腾车辆驾驶员服务部六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代理险种范围见附表。
  
  二、西宁翠峰商贸有限公司不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不予核准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被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监管费,监管费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标准收取。
  
  四、被核准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领取许可证时一并缴纳2008年度监管费。监管费可以现金方式缴纳,也可以转账方式缴纳。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电力支行
  账号:63001883637058026823
  
  五、请你公司及时将本批复的相关精神传达至被核准兼业代理机构,并督促其在11月19日前到青海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委托领取人应持被核准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你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在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要严格执行《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
  此复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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