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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9]76号
【颁布时间】 2009-10-16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

[接上页]

  第十条 对未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确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设置的各级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可参考民政、统计等部门的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其中: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地、县级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并以书面形式报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县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的赋码,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应尽量与民政、统计等部门代码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且民政、统计等部门所编制代码也不符合该部门编制规则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同级民政、统计等部门通报情况,协商解决。
  
  
第四章 区划代码的维护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基于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本辖区内区划代码,padis中其他业务系统不提供区划代码变更维护功能。
  
  第十三条 现阶段,主要采取一年两次集中调整的方式进行变更维护。即:上半年为1月1日至3月1日,下半年为7月1日至9月1日。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发布民政部门最新区划代码以及padis在用区划代码(格式见附件2),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和调整区划代码数据时参考。
  
  第十五条 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省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组织核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县以下区划代码变更情况,填写辖区内最新区划代码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4),报经本级人口计生委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定签字后存档备查,并据此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本辖区区划代码变更申请。
  
  地及地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在线处理县级提出的跨市、跨县区划迁移操作。
  
  第十六条 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检查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工作进展,审核各级区划代码变更申请,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终确认并上报所有变更对照表和区划代码表。
  
  第十七条 确需采用集中报送方式的省份,可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收集、审核、汇总本省各级最新区划代码表以及与padis现用区划代码之间的变更对照表(格式规范见附件3和附件4),分别于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所辖地、县两级不再重复上报。集中报送的变更对照表应确保清除无效变更操作。
  
  第十八条 在各省级完成辖区内区划代码变更最终确认后,根据国家标准及本规范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利用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划代码数据及变更对照表进行审核。每年3月1日前和9月1日前,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发布全国最新区划代码表及变更对照表,供各地下载。
  
  第十九条 在集中变更周期之外,地、县两级发生的区划代码变更应实时上报。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变更情况,在次月15日之前发布变更对照表和最新区划代码表。国家padis和省级应用系统相关业务数据的迁移工作应在最新区划代码发布后15天内完成。
  
  
第五章 区划代码的应用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完成padis中区划代码的变更及padis中各项业务数据迁移,并保存好历史信息。对于确因区划拆分等原因造成的、难以用程序方式自动完成的数据迁移,及时将具体工作内容通知各省人口计生部门。由省级人口计生委根据需要,组织基层通过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完成需人工操作的数据迁移。
  
  第二十一条 各省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下载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新发布的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数据,完成本地业务系统所用区划代码的变更与数据迁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各项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统计调查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中,凡涉及区划名称及代码应用的,一律使用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最新发布的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区划代码数据查询及直接调用接口(接口协议另行制定和公布),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查询及直接引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略)
  
  2.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发布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3.各省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上报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4.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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