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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9-04-29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1号――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接上页]

  2004年2月1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0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公告
   
   7
  
  壬基酚
  
  (也称壬基苯酚)
  
  29071310
  
  印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3月29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8
  
  双酚A
  
  29072300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台湾地区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8月30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号
  
  《海关总署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7年3月22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9
  
  邻苯二酚
  
  (含量≥98%)
  
  29072910
  
  欧盟
  
  美国
  
  日本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1号
  
  《海关总署关于欧盟邻苯二酚反倾销案中有关法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5月22日起对美国、日本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2003年8月27日起对欧盟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5年12月2日起对美国、日本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0
  
  环氧氯丙烷
  
  29103000
  
  俄罗斯
  
  韩国
  
  日本
  
  美国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6年6月28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5年9月21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1
  
  丙酮
  
  (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
  
  29141100
  
  日本
  
  新加坡
  
  韩国
  
  台湾地区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6月9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
  
  《海关总署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7年11月23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2
  
  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29141200
  
  日本
  
  台湾地区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11月22日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7年8月9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13
  
  丙烯酸酯
  
  (29161210
  
  丙烯酸甲酯
  
  29161220
  
  丙烯酸乙酯
  
  29161230
  
  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40
  
  丙烯酸2-乙基己酯)
  
  (对美国、日本终止征收)
  
  韩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日本
  
  美国
  
  (已终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脂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列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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