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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研发机构已享受的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 (三)企业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技术研发任务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前期技术开发情况、项目完成时间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水平、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等; (五)当年项目研发费用预算及支出情况; (六)申报项目已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情况;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规划、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及有关工作重点等,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并将资金申请文件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 当年已获国家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技术创新资金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组织对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国家科技发展工作重点、年初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审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技术创新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技术创新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中央企业集团应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技术创新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 (一)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对已获得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未按计划完成创新能力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中央企业应将资金清算后上缴中央国资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