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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全面、全程监督管理,促进各项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通知》对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利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通知》的出台,对于我们做好建设用地监管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广泛宣传《通知》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建设用地监管工作,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审查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建设用地报件的规划审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质量。加强土地规划修改试点监督管理。对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四大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项目用地的“批、供、用、补”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擅自改变省政府确认的试点建设项目、规划修改方案存在欺骗行为或者试点过程中存在未按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执行农用地转用、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地区的规划修改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化的步伐,抓紧建设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以图管地”。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管理。实施计划动态管理,每月对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报、中期评估和年底考核制度,控制好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构和审批节奏,落实好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目标。对超计划批地的、粗放用地的、建设用地审批后供地率较低的、不落实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以及未经依法批准非法用地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计划执行好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的和依法管地用地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管理 严格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切实加强耕地补充工作,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加强补充耕地储备库规范化管理,补充耕地必须是已纳入储备库的。除国家重大工程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事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严禁“先占后补”和“边补边占”。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数据库,实时报送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等信息。按照《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89号)、《关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浙土资办发[2008] 105号)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垦造耕地数据储备库,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深入开展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动态监管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布建设用地供应的各类信息。加快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动态监管基础数据建库及汇交工作,逐步建立起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现每个建设项目用地从土地出让、出让金支付、交地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监管信息的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对出现监管异常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发核查通知书,要求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发布全省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监测报告。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全面实施新建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凡国土资源部门未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制订具体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操作规则和程序。各地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信息平台,加强闲置土地的认定、分类、汇总工作,完善全省统一的闲置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和定期公告制度,并按照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法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