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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海事局
【发文字号】 粤海事通[2008]48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9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
  
  (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七条 经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八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四)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九条 引航员应按以下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
  
  (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十条 引航员登(离)船舶引航作业须在核准的水域内(登轮点)进行,禁止在引航途中登(离)船舶;引航员离船(岗)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岗)。
  
  第十一条 由于气象原因,引航员不能确保在规定的引航作业区安全登(离)船舶时,经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引航员或船长可以将船舶驶抵安全水域登(离)船舶。
  
  第十二条 当引航员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引航过程中,引航员与船长应充分沟通,确保引航安全。
  
  第十四条 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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