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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59号--决定发行2010年凭证式(四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400亿元,其中1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2.60%;3年期200亿元,票面年利率3.7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27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和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36%计息;3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1.7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52%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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