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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丰富群众夜生活、增强夜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繁荣城市夜经济,推动城市发展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切实发挥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配置和企业主体作用,现就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夜经济是城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从当日20点至次日凌晨2点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涵盖吃、喝、住、游、购、娱、体、美、学、医等诸多方面。夜经济是伴随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促进城市消费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力抓手。要站在关注民生、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高度,扎实推进和加快夜经济发展步伐。 (二)我省发展城市夜经济,要坚持“点、线、面”递次推进,以石家庄市为重点,逐步向秦皇岛、邯郸、唐山、保定、承德市及各设区市城市区发展;坚持规划引领,把夜经济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坚持项目带动,培育夜经济发展载体;坚持综合配套,完善夜经济保障体系;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夜经济工作促进机制;坚持定期督查考核,保障发展夜经济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将夜经济发展目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体系进行综合考核。从2010年起到2014年底,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年多增3至5个百分点,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达到15万亿元,夜经济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省会石家庄市搭建包括购物、餐饮、文化、休闲等高品位、高标准、上规模的专业或综合类大型夜经济载体6至8个,其他设区市每个市搭建4至6个。初步形成规划合理、设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经济发展格局,努力实现城市夜经济的规模化、常态化、大众化。 二、完善设施配套 (一)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划定发展夜经济的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把发展夜经济的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重点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布局,精心组织实施。 (二)城市区黄金地段集中用于发展夜经济服务业,加快规划和建设一批特色餐饮、品牌购物、民俗文化、休闲旅游、酒吧歌舞、娱乐健身等特色街区,活跃夜经济的商业、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审批速度,优先给予用地安排。 (三)延长连接主要餐饮、休闲、购物、文化、娱乐街区以及主要旅游景点的城市公交线路和运营时间(商场超市闭店后1小时)。在公共交通不能完全覆盖的区段和时段,鼓励参与夜经济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员工和消费者提供无偿服务。 (四)在夜经济集中发展区域、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附近合理规划和增设公用停车场,将夜间消费集中区域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地块划为临时停车场地并免收停车费。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执行,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夜间消费集中区域的经营性停车场,将白天收费时段延长至24时。 (五)加强对重点商圈、休闲旅游街区和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等夜消费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增设警务值勤点,配强巡警警力,强化消防安全,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重点区域的治安秩序。 (六)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垃圾收集站、果品箱等环卫设施和给排水设施,加强夜经济特色街区的城市移动公厕建设。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组织专门的城市环卫队伍,增强夜经济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环卫管理。 (七)对城市重点区域内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和夜经济重点区域、特色街区进行集中亮化美化,增设照明设施,提高照明亮度。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亮化工程和企业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重点项目并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省财政自2011年起三年内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夜经济特色街区经考核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贴。夜经济特色街区评定标准和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夜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完善夜经济特色街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夜经济经营企业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水、电、人工等成本费用,按照营业面积给予补助;各地对于公交、环卫、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延长运营时间产生的亏损给予相应的补贴;以政府名义主办的夜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政府承担活动的广告宣传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