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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娱乐业纳税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夜经济服务业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商贸、餐饮、体育、文化、旅游等城市夜经济服务业项目,降低土地出让金、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超市、体育健身、演艺单位(公用剧场、演艺公司、酒吧、夜总会以及ktv等)等参与夜经济的企业,银行刷卡综合费率统一执行最低限。由地方政府牵头,银行出资,在城市主商圈和夜经济特色街区,增设自动柜员机和刷卡机具,并开展夜间刷卡消费有奖促销活动。 (六)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确定。 四、优化营商环境 (一)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开办从事夜经济经营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注册资金降低为零。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二)鼓励企业为促进夜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展演、促销活动。进一步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简化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 (三)对涉及发展夜经济的政府收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凡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均按非法收费予以清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夜经济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取消不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四)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夜经济特色活动宣传和夜间消费资讯服务,向消费者广泛推介特色街区、特色企业、特色服务、特色产品、特色活动、演艺精品和旅游线路。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成立河北省发展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发展夜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夜经济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着力解决夜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发展夜经济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文化部门负责推进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夜间文化娱乐活动。旅游部门负责推进夜间旅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服务业规划中突出发展夜经济内容并加大扶持力度。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产业布局的规划和调整。体育部门负责推进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体育赛事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从资金保障上对夜经济发展给予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对发展夜经济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夜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城管部门负责夜景照明、城市亮化美化和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夜间公共交通配套和交通疏导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维护夜市市场秩序,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治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健康时尚的夜生活方式。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发展夜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崇勇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孟祥伟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欣省商务厅厅长 成员:王梅英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景武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吉科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张士良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贤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宋晓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建华省文化厅副厅长 李基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晓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金洪钧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景祥省统计局副局长 董得良省体育局副局长 赵学锋省旅游局副局长 樊长坤省金融办副主任 毛宇山省物价局副局长 范振华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