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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动卫监字[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8-12
【实施时间】 200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治畜,依法控疫、依法监管,促进动物疫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推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促进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采取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加强培训,严格管理等手段,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二要加强动物卫生执法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完善原有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制度,检疫员、监督员管理制度,检疫检查工作制度,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生产源头、省际检查站、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中转储藏、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继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把查处违法案件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开展严打行动,强化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当前严重干扰动物防疫工作秩序的逃避检疫和贩卖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通过打击,达到惩罚违法,教育群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四、认真抓好各项检疫工作。要切实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探寻我省检疫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要完善检疫工作的检疫责任、工作程序、检查监督、证件发放和管理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产地检疫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区域责任制度和打击逃避检疫行为,确保产地检疫工作落实到源头。要合理设点,方便报检,规范检疫出证。屠宰检疫工作要重点抓好同步检疫,把好入场检疫关,规范操作关,无害化处理关,做好产地检疫证明,出境动物检疫证明、牲畜免疫耳标的回收备查工作,开展有关内容的监督检查,提高检疫质量和社会公信力。要通过检疫工作,做到以检促免,以监促检,以免保养,形成免疫和检疫,预防和监督的有机结合,开创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新局面。下一步动物检疫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一)活畜禽检疫工作
  
  目标1:建立报检制度。
  
  一是合理布设报检点。根据当地饲养情况、地理情况、交通情况,以方便群众、有利把关为原则,合理设置报检点。
  
  二是明确并公示报检方式。
  
  三是明确并公示受报人。
  
  四是明确并公示报检时间及要求。
  
  目标2:建立检疫队伍。
  
  一是检疫人员数量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是检疫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三是设有协检队伍的,应建立管理办法,协检人员的地位、性质应适当。
  
  目标3:全面开展活畜禽检疫。
  
  一是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的活畜禽检疫达到100%。
  
  二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散养户活畜禽检疫面达到100%。
  
  三是进入流通的活畜禽持证率达到100%。
  
  四是检疫记录、档案及时、完整、规范。
  
  目标4:检疫队伍业务素质要求。
  
  一是熟知检疫程序、项目、方法、标准。
  
  二是现场操作熟练。
  
  (二)屠宰检疫工作
  
  目标1:统一屠宰检疫实施主体。
  
  一是所有畜禽屠宰场(点)检疫工作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二是派驻检疫人员数量要与实际屠宰量相匹配。
  
  目标2:规范检疫操作。
  
  一是严把“入场关”。畜禽入场前要严格查证验物,包括活畜禽检疫证明、二维码耳标,证物是否相符,临床检查是否健康。
  
  二是严把“待宰关”。驻场检疫员须每4小时巡视1次待宰畜禽,检查临床健康情况。
  
  三是严把“同步检疫关”。畜禽屠宰过程中,严格实行同步检疫,操作符合国标、行标要求,检疫痕迹到位。
  
  四是严把“宰后处理关”。对检疫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产品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依法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目标3:屠宰检疫各项记录、档案完整。
  
  一是屠宰检疫记录制度健全,包括入场检查记录、检疫证明回收记录、待宰检查记录、耳标回收记录、同步检疫记录、宰后处理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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