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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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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  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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