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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紧落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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