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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市养老院护理楼收费标准的函》(津民函[2010]26号)收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护理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养老院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四、市养老院应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和服务质量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养老院护理楼床位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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