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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0]51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首都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北京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通过建立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与其他高职院校的共建关系,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院校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院校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示范带动、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充分发挥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理念、办学体制机制、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不断深化合作关系,拓展共建领域,支持和帮助“携手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并在共建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主要合作内容
  (一)队伍建设
  积极推动“携手院校”之间开展人员交流,共同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培养。建立对口院校领导、职能部门定期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合作内容与形式,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合作深入开展。相互选派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到对口院校任教、进修和培训,共同开展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业务水平。
  (二)专业建设
   “携手院校”在相近专业开展深入合作,由示范院校专业带头人担任专业建设顾问,在对口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师资建设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鼓励合作院校共同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开发核心课程、编写特色教材,共享建设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资源共享
  鼓励支持“示范院校”开放校内实训基地、图书馆等教学资源,按照“支援为主、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建立有利于长期合作的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开展同专业学生跨校选课、第二专业学生跨校选修,实行校际学生交流。
  三、工作要求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是推进首都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示范院校”要把合作共建作为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支援共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携手院校”也要积极与示范院校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合作方式及内容,切实把共建项目落到实处,实现共同发展。
  各院校在接到通知后应成立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合作事宜,并与对口院校召开共建洽谈会,共同研究合作内容及形式,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我委将定期对各院校“携手发展”计划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对于成效明显的合作院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联 系 人:张富宇
  联系电话:51994842
  电子信箱:zfy@bjedu.gov.cn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
  共建院校名单
  
  

序号

示范院校

携手院校

1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

2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北京吉利大学

3

北京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4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5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6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7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8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北京体育职业学院

9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0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11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12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附件2: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
  实施方案
  

  示范院校:  携手院校: 
  (盖章) (盖章)
  院长:  院长:
  (签字)  (签字)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
  二〇一〇年八月
  

  北京市高等职业院校携手发展计划实施方案
  
  

示范院校名称

 

携手院校名称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一、组织机构

 

  含合作双方领导小组名单、部门、职务。

……

 

二、合作项目及时间安排

 

  含合作项目名称、简介、进度等。

……

 

三、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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