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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0]13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5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水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9元(其中:雨水12元,污水17元);公建项目按照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二、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污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体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井);
  (二)雨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三、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排水工程建设费由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排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排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排水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责任是:污水管道由化粪井外至市政排水干管之间,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化粪井至建筑物由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维护。
  小区内的雨水管道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排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所收取的排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705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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