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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公用[2010]7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25
【实施时间】 2010-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电力、热力、输油、输气等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详细了解在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信息,请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因未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二、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等地下设施资料,以及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共同制定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管线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重新探测,实施人工探挖。施工单位未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或者对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力导致地下管线被破坏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管线特性,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同时配合抢险维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发现存在危及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当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标注不详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并与施工单位达成地下管线安全施工调整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凡未进行现场监护导致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七、市、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管线破坏造成的安全事故。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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