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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卫法规[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卫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坚决杜绝医疗责任保险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禁止随意承诺给予、非法索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调解处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时赔付、违规操作,以及信誉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承保公司要及时终止合作,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医疗风险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投保的主动性。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以及向医务人员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等活动,为顺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创造良好条件。
  
  
海南省卫生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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