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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强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民间资本转变、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健全支持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外资或港澳台资金举办或合资举办民办教育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积极探索发展民办教育的多种办学形式,鼓励开展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办学试点,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教学模式。
  (三)引导社会资金重点发展非义务阶段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等形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民办高等、中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知识、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院校(幼儿园),逐步形成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信誉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硕士点。通过改革创新、鼓励规范等重要举措,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四)创新民办教育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按照终身学习的要求,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结合,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满足求学者升学、就业、知识和技能更新等多种需求。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面向社会、适应市场、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效益,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的格局。
  三、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事业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精神,对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我区主体民族文化为内容的、以蒙语为第一教学用语的民办学校,应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设置标准和初始办学条件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在经费补助、师资培训等方面应与公办民族学校统筹考虑,给予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包括利用境外资金)来我区特别是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的民族地区投资办学,发展民族地区民办教育事业。
  四、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建设用地使用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民办学校将教育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暖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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