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四)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银行专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学校的财务审计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七、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信誉的评估机制,规范其办学行为。评价结果应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六)做好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规划的修订完善、办学标准和办学行为的制定规范、办学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等宏观管理上来,指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办学理念。自治区税务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专用发票”,供民办学校吸纳社会资金、接受捐赠及依法收取费用时使用。 (十七)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审计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