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催报部分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资料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相关单位:
  我局关于《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的通知》(湘价医〔2010〕73号)下发后,大部分生产经营企业都已按要求上报资料,经汇总整理,截至目前仍有12个品种涉及20个生产企业、2个品种涉及2个流通企业未上报数据(见附表一、二),请附表所列企业于公告后一个星期之内,到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说明情况并填报数据。
  另有6个品种生产厂家仅提供外省销售发票,但在湖南医药价格网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栏查到销售记录,请附表三所列5个生产企业7个流通配送企业于公告后一个星期之内,将附表三所列配送品种的生产成本、出厂价增值税发票(隔月抽取6张)、进货发票(隔月抽取6张)、产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证明文件、法人委托书、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加盖单位鲜章后上报到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联系电话:0731-82212552、82212196)。
  对逾期不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我局将采取取消最高零售价格、取消投标报价指导价格、提请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取消该品种生产流通企业的投标资格、商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该品种从湖南省医疗保险增补品种目录中剔除等措施,必要时将依法对其进行价格检查。
  附件一:未上报数据的生产企业名单(略)
  附件二:未上报数据的流通企业名单(略)
  附件三:需补报数据的生产、流通企业名单(略)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