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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城镇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城镇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商品住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品住房交易,是指首次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住房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商品住房,包括列入本市商品房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的住宅和各类公建等。 第三条 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商品住房交易价格以建筑物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 第五条 商品住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房需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条 经营者要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价房地[1997]2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