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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国土房保[2010]296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行为,现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行为,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一、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违规购买人征收差额收益。
  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违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二、违规申请处理
  (一)发现线索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已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相关情况的复核,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市住保办对全市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原住房及重复申请住房保障等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二)核实告知
  对通过自查、市住保办核查及接受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规申请线索,区房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区房管局向当事人书面送达《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其在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中隐瞒了家庭住房、收入或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情况,当事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将取消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提出并举证。
  区房管局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应立即报请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暂时关闭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
  (三)取消资格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举证的,区房管局应在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举证,或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确认违规行为,作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简称《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违规人,取消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区房管局在作出违规处理决定当日,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违规人相关信息作“违规退出”处理,并注明原因。“违规退出”人员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留存备查。对经区房管局核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违规行为不存在的,区房管局应立即报请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恢复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并按照暂时关闭使用功能的期限对其资格证明有效期相应延长。
  (四)情况上报
  区房管局在作出违规处理决定2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0日内,完成对违规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及购房手续、入住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的调查。区房管局在向违规人送达《处理决定书》2日内,将送达回证复印件报市住保办。
  三、违规购房处理
  对已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市住保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对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
  市住保办应根据违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情况,向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时发送《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通知)》(见附件3),相关部门应停止为其办理购房、入住等手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已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一)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住保办接受退房处理的,市住保办函告房屋所在区地税、房管等部门,协助退回其已缴纳的契税、维修资金等税费。
  违规人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书面提交退房申请,并自行办理退房手续,自行承担退房造成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等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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