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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加速建设移动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更好地提供现场应急气象服务。高度重视气象因素引发的各种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建立洪水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 (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用。加强人工增雨、防雹和人工影响天气应急服务的综合能力建设,及时更新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催化及其效果评估新技术的研究与引进,加快推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示范基地、规范化作业站点的建设。州、县市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用水紧张状况;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烤烟主产区防雹作业布局,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建立气象灾害普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气象部门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依法加强定期检测。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时空分布等规律和致灾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 (二)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优先安排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和气象科学基础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200个中小尺度灾害天气自动气象监测站、极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防灾减灾气象预警中心和移动应急气象监测站、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及标准化的防雹增雨作业基地、气象信息预报预警自动答询和外呼主叫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 六、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认真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做好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州政办明电〔2008〕112号)精神,协调好气象、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把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定标准和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在气象台站环境保护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需得到气象部门行政许可。气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巡查与监管,尽快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景检测系统,依法查处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三)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依法保护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