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国家人口计生委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注意保护其积极性,切实保证干部监督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十三条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将其作为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重视干部监督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努力实现干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利用《中国人口报》、《人生》杂志、《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中国人口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现象。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四条 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委直属机关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不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