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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按照温家宝总理最近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再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再评估的范围: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川发改投资〔2009〕1225号),并且受今年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影响或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再评估的内容:对再评估范围内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进行再次评估论证。
  二、再评估的依据
  (一)有权鉴定机构的灾害损失评估、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专项防治规划。
  (二)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家和省有关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再评估的原则
  本次规划项目再评估,必须坚持“三避让”原则,即项目选址必须避让地震断裂带、必须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必须避让行洪通道。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施再评估后,需调整的应及时调整,但要坚持中央和省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总规模不改变。
  四、再评估的程序和进度安排
  灾区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地方规划内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直管项目再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灾区市(州)、县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再评估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需再评估的项目选址等进行逐项复查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再评估的情况汇报及项目选址科学性、安全性审核意见,并于9月25日前正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在地方和省直部门提出复查审核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和评估论证,并于10月20日前形成《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再评估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以及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再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再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汇总审核形成《项目调整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再评估报告》和《项目调整建议》于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
  省内其余市(州),其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应规划的项目,比照上述要求和办法,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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