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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0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保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开展。
  为保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开展,进一步促进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有效实施,全省统一调整费用支付办法,加大工作经费与赔付率挂钩的比重,从2010年9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执行:
  以县为计算单位,每年结算一次,可按季度根据承保面和实到帐保费分期支付,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承保面和实收保费进行调整。承保面60%(不含60%)以下,工作经费按实收保费的2%计算;承保面60%-80%(不含80%),工作经费按实收保费的4%计算;承保面80%以上,工作经费按实收保费的5%计算。
  以县为计算单位,能繁母猪保险全年赔付率(含已决赔款与未决赔款)超过70%,不另行支付费用;赔款率控制在60-70%(含70%)时,按实收保费的1%增加工作经费;赔款率控制在50-60%(含60%)时,按实收保费的2%增加工作经费;赔款率控制在50%以下(含50%)时,按实收保费的3%增加工作经费。
  市、县及县以下畜牧兽医部门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赣牧局[2009]48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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