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山西辖内保险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根据培训对象职务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分级分类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特点、发展新形势,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整体推进,保证质量。培训面向山西辖内保险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山西保监局统一指导、协调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适时组织集中培训。各公司按要求分别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现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培训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培训考核 第五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形势、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一)理论和形势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二)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四)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 第七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组织各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山西保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 第八条 山西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集中授课培训。 第九条 山西保监局采取现场测试、年末集中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山西保监局将对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山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山西保监局人事教育处统一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培训大纲,审定培训教材,管理培训师资,定期组织实施集中培训,建立培训测试题库,进行培训考核,对公司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山西保监局相关处室应配合支持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山西保监局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承办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山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