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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关于社区戒毒人员出国(境)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社区戒毒人员出国(境)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9]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禁毒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均没有限制已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申领、持有出国(境)证件的权利,公安机关不应当限制其申领、持有出国(境)证件。但是,对于具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通行证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签发有关出国(境)证件。已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如具有《护照法》第十六条、《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宣布其证件作废。对具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签发有关出国(境)证件;对已持有证件的,可以宣布其所持证件作废。
  
  二、华侨在我国境内违反《禁毒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符合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条件具有华侨身份的吸毒人员,可以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公安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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